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 范圣楠 李莉 记者 闫艳 高杰 南京报道 随着经济社会建设的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发展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化解这一矛盾?近日,江苏省环保厅下发《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从依法管理、综合管理两方面,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建设成果如何巩固?
筑牢法律“底线”
据了解,自1981年以来,江苏省共建立33个以自然生态系统、珍稀物种及生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保护了占全省63%的野生植物,83%的两栖、爬行、鸟类和哺乳动物。然而,近年来,江苏省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进行调整的情况有所增多,个别地方甚至擅自撤销已建自然保护区。为防止随意调整,在《通知》中,江苏省要求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要从严控制缩小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要严格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执行。省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区调整和撤销,必须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报环保部备案。
同时,江苏省严格限制了涉及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
对于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江苏省要求各地应对项目可能造成的对保护区功能和保护对象的影响作出预测,并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于未按规定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和建设单位,暂停审批其新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限期清理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探矿和采矿活动。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旅游开发活动的监管,防止过度开发。
江苏省还统筹考虑自然保护区涉及的土地、海域使用管理,依法确定保护区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明确了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禁止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和管理评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管理不善、保护不力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由于人为因素导致自然保护区受损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建设管理水平如何提高?
实现综合管理
在此次下发的《通知》中,江苏省要求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核查功能分区,增强科技支撑,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实现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江苏省要求各地要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和权属等特点,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资金机制,推动建立地方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管理所需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日常管理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同时,要求各地要组织开展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的核查和确认工作,明确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和功能区划,严禁缩小自然保护区范围。各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原则上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已经存在交叉重叠的,对交叉重叠区域要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从严管理。
此外,还要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植被和珍稀濒危物种分布数据库,建立卫星遥感监测和地面监测相结合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的培训。